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如下分析:
(資料圖)
患者一方對存在醫療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三款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標準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診療行為;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主觀上存在過錯;
3.患者有實質性的損害后果;
4.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與違法違規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